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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八成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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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莹崔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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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7年3月推出《2016年陕西省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之后,根据往年的惯例,我们团队研究了2017年陕西省的离婚判决,并对公布在网上的陕西省的3579份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进行了分析整理,并与2016年陕西省离婚判决大数据进行了分析对比和归纳总结,撰写了本报告,供大家参考。


说  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的”规定,故本次数据统计只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分析;


2、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在此次分析的范围之内,本数据统计的文书仅限于判决书。


3、本数据报告所涉判决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OPENLAW、以及威科先行网站。特此说明。 

1、三分之一离婚案在西安,短期内离婚江湖中西安地位难撼动

 


在本大数据报告所涉的3579份离婚判决书里,西安市的判决书数量占到全省判决书数量的31.82%,这一数字与西安市人口在全省人口数量的占比基本持平。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陕西省人口总数,截止2014年末,陕西省人口总数为3775万(目前官方尚无更新的统计数据公布),而西安市统计局公布的西安市人常住人口(即具有西安市户籍)数为883.21万,流动人口300万左右,共计1200万左右。西安市人口在全省人口占比为三分之一左右。


这一现象与《2016年陕西省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中关于西安市离婚案件数量的占比基本保持一致。


2、超过八成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诉讼离婚难度或将越来越大



在我们分析的3579份判决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数量为714份,仅占到判决总数的19.95%,而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数量为2865份,占到判决总数的80.05%,也就是说,在这3579份判决书中,超过八成的案件判决结果是不准离婚!


这个不足两成的判决离婚率是不是让急于离婚的你感觉特别扎心?不要绝望得太早,后边还有更坏的消息在等着你。

 


对比我们团队去年的《2016年的陕西省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可以看到,2016年,判决离婚的案件数量为542件,判不离的案件数量为1558件,其中判不离的比例为74.19%,而到了2017年,判决离婚的案件数量为714件,判不离的案件数量为2865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比例竟然高达80.05%!也就是说,相较2016年,2017年的判决离婚率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

 

2018年陕西省婚姻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是:维护家庭稳定,保持社会各谐,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从这一点来看,未来家事审判改革将更倾向于通过审判改革化解家庭纠纷和矛盾,降低离婚尤其是冲动离婚的比例。判决离婚的难度增加与改革应该有一定关系,判决离婚的难度加大,或将推进调解离婚的脚步。

 

3、“诉讼离婚难”原因:被告不肯离,原告证明感情破裂证明标准太高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中,因被告不肯离婚而不判离的有1431件;因抚养或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不判离婚的有2件,原告无法证明感情破裂而不判离婚的有364件,其余1068件不判离婚理由缺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见,法定判决离婚的整体标准是相对偏高的,法律如此规定,可能也是出于对家庭关系稳定的考虑和对子女身心健康的考量,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判决离婚困难的局面。

 

4、谁说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NO!


在很多人的常识中,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一般法院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但第二次往往判决离婚的比例就会高出很多。在某些群众口中,甚至出现了“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达到90%以上”这样的论断,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1)、结合起诉次数对是否判离的比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初次起诉离婚和第二次及以上起诉离婚的判离比例大有不同,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有2759件,其余820件为第二次及以上起诉离婚的案件。


 2)、对两次及以上起诉离婚的案件进行进一步分析:在第二次及以上起诉离婚的案件当中,420份判离,其判离的概率为51.2%。


也就是说,还有48.8%的案件,需要再通过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5、2017年诉讼离婚的女性比例首超八成,女性比2016年更敢离



由男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有629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533件,另有397件信息不明。在已知信息的离婚案件提起人群中,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为19.89%,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为80.11%,也就是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超过了八成,完胜2016年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74.05%!


女权运动进行多年,成果明显,在离婚案件体现上尤其明显。女性们往往为了爱情结婚,但是婚姻不是请客吃饭,没有足够的准备就进入围城,可能引发阶段性地不适,比如闪婚闪离现象,当然也有多年婚姻出现审美疲劳,当事人发出这样的感慨:牵着你的手就像左手牵右手;还有更多女性,在家庭和自我价值实现上想要双赢,但现实往往太骨感,顾此难免失彼,世事常常难两全。而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日益独立,她们对不幸福婚姻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6、婚外情排名第四,性格不合仍为离婚诉讼最重要原因



回顾2016年的统计数据,起诉离婚的原因前三位分别是性格不合、分居和家庭暴力,对比2017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性格不合、家庭暴力、配偶赌博等恶习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最重要的三个因素。


在2017年的离婚诉讼当中,性格不合仍然是最多的离婚理由,占比超过了30%,家暴的占比上升至第二位,达到了27.4%,赌博、吸毒、酗酒、沉迷网游等恶习占比显著提升,从2016年的仅占5%左右上升到23.7%,分居占比有所下降但仍然是诉讼离婚非常普遍的理由,占到15.3%。而婚姻情在2017年占到了起诉离婚原因的第四位。是婚外情、出轨现象大幅度增加了吗?并不是,而是人们对婚外情和出轨的容忍程度大幅度降低了。

 

另外,夫妻双方或者与对方其他亲属之间存在着经济矛盾成为了约3%的夫妻提出诉讼离婚的原因,诉讼离婚的夫妻当中约有1.7%是因为“患病”这一原因。这里的“患病”主要是指慢性难以治愈或者影响生活以及生育的疾病,健康一方可能会因为无法接受病人拖累而提出离婚,患病一方也可能因为对方在自己患病时不够关心或者自卑心理提出离婚。其中因为和对方的家庭成员存在矛盾而诉讼离婚占到了1.7%,婆媳关系难处是一个长期问题,但严重到诉讼离婚的地步,通常存在着丈夫在其中调和不力的问题;因为对方对子女不尽义务而起诉离婚占到了0.6%。 部分人起诉离婚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所以离婚原因分析的总数大于案件总数。

 

7、“与他人同居”致离婚仅两例,从“婚外情”到判决离婚的距离有多远?

 


尽管在3579份离婚判决书里,提到婚外情的有173份,但是在最终判决书中,认定一方与他人同居最终判决离婚的,仅有两份,这个结果只比因为一方患精神疾病判决离婚的情况好一点点。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当事人口中和心中的“婚外情”最终很难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


理由一般有两个:


一是婚外情并非法律术语,也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不能成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情节;


二是从“婚外情”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者之间的距离很远。有多远呢?夸张一点说,在法律认定上,差不多有一万光年的距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多长时间、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和说明,这一情况导致配偶方取证比较困难且举证责任过重,间接导致这一情节的认定比较困难。

 

8、与精神病患者离婚:1/3579的离婚判决


在整理的判决中我们发现,有多份离婚起诉状中,原告诉称被告患有精神病,要求离婚。但法院因被告患有精神病判决离婚,并不容易,或者说,很难。

在3579份判决书里,涉及到“精神病”一词的较多,但一方被确认为精神病人的,仅三例,占比仅0.083%,而以精神病为由判决离婚的,仅一例,占比仅0.028%。

 


从上图可看出,基本上,以“精神病”为由进行诉讼离婚,法院支持的比例基本上微乎其微。在离婚这件事情上的困难之大,超乎想象。在实践中,如其中一方诉称另一方有精神疾病,其举证责任较重。而一个人在医院的就医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至于其精神疾病患于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就配偶个人而言,要想掌握精神病患者的疾病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在我们整理的判决中的这一例因为配偶精神病被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为了离婚整整花掉了十年时间,前后经历了对方离家出走、多方劝阻,最终诉讼了三次方得离婚。其艰难程度可见一斑。


因此,在结婚前进行必要的婚前检查,对于阻止这一家庭悲剧的发生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Tips:一般认为,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9、大大方方爱上爱的表象  痒来痒去离婚让人断肠


        

结婚不满一年就起诉离婚的案件为72件,婚龄不满三年起诉离婚的案件为452件,婚龄三到五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473件,婚龄五到七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584件,婚龄七到十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547件,婚龄十到十五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543件,婚龄十五到二十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358件,婚龄二十到二十五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253件,婚龄二十五到三十年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为119件,而婚龄在三十年以上的离婚案件为66件,还有112件离婚案件未批露婚姻登记的时间。


从总体来看,状态“稳定“的婚姻期间已经很难确定了。当初为爱踏入婚姻殿堂,婚后家庭生活却让新人黯然神伤,从“七年之痒”到我们在《2016年陕西省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中总结出的“三到五年之痒”,婚姻围城中的人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痒”的抗争。从结婚一年以内,到结婚三十年以上,离婚人群基本上覆盖了每一个适婚年龄阶段的人群。只要有爱,再痒也有办法解决,就怕你们以为自己已经不爱,放弃沟通和积极行动,痒来痒去最后离婚断肠。


10、48岁以下离婚正当时,中高考后将现大量“考离族” 



除去2462件离婚当事人年龄信息缺失的案件,在有数据显示的1117件离婚诉讼案件当中,80后的离婚案件共528件,相比去年占比有所下降,占本次离婚判决书总量的47.26%,90后离婚案件数量有所升高,共132件,占比达到11.8%,70后离婚案件311件,占比27.84%;60后离婚案件126件,占比11.28%,另有20件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为60前,占比1.7%。 从目前数据来看,48岁以下离婚人群占到已知离婚人群总数量的86.9%。而在我们梳理的离婚案件判决里还出现了一对30后的夫妻离婚,也就是说,他们诉讼离婚的时候,已经有80岁了(可以说能忍一生的也是真爱了……法院最终判决这对夫妻不准离婚)。


另外,而随着高考和中考的结束,将会出现一批“考离族”父母。根据笔者往年的经验,每年中高考结束后,都会接待一批子女中考、高考结束后想要离婚的夫妻,在艰难地度过形同陌路的数年生活,终于忍到子女考试完毕后说再见的,不在少数。


11、90后离婚原因:经济矛盾首登前三甲,判决书中惊现“妈宝”

 


除了性格不合、分居这两大导致离婚的因素外,经济矛盾是90后诉讼离婚的第三个主要原因。在132份90后离婚诉讼判决书中,排在前四位的离婚原因分别是:性格不合(38件)、分居(28件)、经济矛盾(24件)和家暴(22件)。除此之外,赌博、沉迷于网络游戏导致离婚的案件数量为8件,而且值得关注的是,这8件案件中,沉迷于网络游戏或者网络赌博者占大多数。


90后因为自身比较年轻,步入社会时间短,经济能力相比其他年龄阶段相对较差,很多人群婚前和婚后都需要父母在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本身就极易引发家庭矛盾;还有部分90后对原生家庭过度依赖,在精神上还没有断奶,这类人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妈宝”。在判决书中我们发现,某些90后人群在自己家庭生活中无法克服原生家庭的控制,所有事情均听从其父母安排,将其父母的意志强加给自己的婚姻和配偶,最终导致自己的婚姻失败,走上诉讼离婚的道路。


爱一个人是让他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我们也建议各位父母:停止控制自己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人生。

 

12、聚焦复婚人群:为了孩子复婚,为了感情再离婚 



离异的夫妻双方常常会以“为了孩子”之名,考虑重新接纳彼此。很多复婚夫妻在重新生活在一起之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在今年陕西省诉讼离婚的案件当中,有47件复婚再离的案件,对当事人复婚再离的原因我们进行了分析,其中部分复婚案件的判决书当中我们能够看到复婚夫妻上一次离婚的理由,其中55.3%的原被告双方上一次离婚的理由与这一次提出离婚的理由基本一致,也就是上次婚姻过不下去的理由,复婚后仍然过不下去。复婚之路仍然艰辛,除非当时离婚的原因已经彻底排除,并且当事人心中能彻底放下曾经的隔阂,否则即便是复婚也是一段有裂痕的婚姻,“为了孩子复婚”这个理由并不一定就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生活,也不可能改变夫妻感情的现状,反而可能变成对孩子的道德绑架。

 

13、从海誓山盟到一地鸡毛——子女十岁以内离婚比例更高



“丧偶式育儿”这个词语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中,已经成为很多人口中的常用词汇。社会对这个词语的认可程度从某些方面也说明了子女的抚养对婚姻中双方感情变化的催化作用。去年我们提出“孩子是婚姻的试金石”这一说法,现在依然适用。


诉讼时子女年龄在一岁以下的有75件、一到三岁308件、三到五岁319件、五到十岁869件、十到十五岁452件、十五到二十岁334件、二十到三十岁285件、三十到 五十岁4件,另有326件信息缺失,双方无子女的607件。通过数据可以看到,子女在十岁以内,是离婚的高峰期,占到有子女信息的离婚案件总数的59.37%。这一阶段,双方面临的经济压力、生活压力都很大,为人父母时间尚短,而这一阶段也是婚姻磨合过程中最重要又最艰难的时段。子女的降生让恋爱时期的山盟海誓随随便便就成了生活中的一地鸡毛,体谅、支持和理解这些非常重要的婚姻素养对婚姻的稳定显得尤其重要。


14、探讨子女抚养权归属:非父非母之外的另一种选择——轮流抚养



在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中,有322件没有公布抚养情况,其中包括双方无共同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无需抚养等情况。在有数据公布的392个案件当中,抚养权归男方的有 196件,占整体的一半、抚养权归女方的有134件,占整体的34%、另有部分离婚家庭有两个孩子,法院判决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这样的离婚诉讼有36件,占到整体的 9%、其他情况例如多个孩子,或者男、女双方轮流抚养孩子的有19件,占到了7%。


离婚案件中常常上演“子女抚养争夺战”,一方为了得到抚养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达到其他目的,控制子女不让另外一方接近,导致子女心理健康成为夫妻离婚的牺牲品。与一方独自控制子女、双方把子女当作财产争来夺去相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男女双方轮流抚养子女也许对于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实践中,这一条路也许更值得探究。


15、房子的归属:多半案件未处理,处理房屋的案件更多给男方



房子是普通老百姓的最重要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中涉及最多的财产。有数据公布的案件当中,有2起离婚诉讼案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或建造两处房屋,离婚时两处房屋分别归双方所有;房屋归男方所有的17件;房屋归女方所有的 6件;而有一些案件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建造了一栋楼房,在离婚时法院判处夫妻双方按份额所有该楼房,这类案件有11件;另有300件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未做分割处理,其中包括部分案件该房屋是夫妻双方与他人共有,或者房屋存在其他纠纷,法院无法在同一案件当中对该房屋一并进行分割的。


从审判结果来看,在可处理房产的案件里,房屋给男方的更多。这种现象的发生,与结婚前男方需要买房的“丈母娘经济”有一定的关系。


16、有一种无厘头叫做“被单身”:被告缺离庭审“被离异”

 


近一成的当事人缺席了自己的离婚诉讼,在我们统计的3579个离婚案件当中,有 355名被告缺席了自己被起诉的离婚诉讼,对数据进行统计我们可以看到,其判离比例为27%,高于整体判离比例。


缺席庭审环节甚至是整个诉讼阶段,可能会导致诉讼权利无法行使,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甚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


被告缺席自己的离婚诉讼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自己本身不想离婚,认为自己不出庭法院就不会判离婚;二是被告已失去消息多年,法院无法通过一般手段送达原告诉状,只能公告送达,此时被告能参与庭审的可能性很低,最终缺席审判被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不想离婚而缺席自己的离婚庭审,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错失一次非常好的与对方沟通和好的机会。笔者见过有多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过程中,发现双方依然相爱,并不是真的已经走到了必须分手的地步,最终二人和好归家,不再提及离婚之事。所以,如果可能,不想离婚的当事人还是不要自行放弃这个与对方沟通的绝好机会。


结  语:


连续两年查阅了5679份判决,我们发现,人们对于离婚的态度更开明,人们对于无爱婚姻的容忍程度也更低。同时,我们发现,在这些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金额较大的案件非常少,而这一现象与笔者处理过的案件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判决离婚以外,财产金额较大的离婚案,更多的采用协议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相比判决离婚而言,协议和调解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更小,也更适合一些和平分手的夫妻。

 

未来陕西省离婚案件的审判,随着婚姻家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判决离婚率可能将会保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比例内。而与此同时,各个基层法院在改革中也在不断探索更适合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审判方式,比如,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引入专门的调解人员进行诉前家事调解、推出离婚冷静制度等等,但涉及到个案,目前这些措施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离婚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涉及感情因素最多,也是最容易引发刑事犯罪的案件类型。也许对于这类案件,诉讼和审判应该更多地考虑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和子女的权益,尤其是家暴类案件。

 

古语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使这是一份“离婚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我们也更希望大家能够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家,对自己的家人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若爱,就请深爱,若不爱,也要尽可能降低伤害,因为走过这段人生,你不会再遇到以那样的方式陪你度过那一段时光的人。

 

注:律师助理李爽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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